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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專利舉發實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懿融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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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申請日申請人程序審查原本正本影本
中文摘要: 提起舉發申請之人應自舉發申請日起1個月內提交理由及證據。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舉發證據應為原本或正本,舉發證據如為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智慧財產局過去於受理舉發申請後,均將「舉發證據是否為原本或正本或其受否經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一事,列為程序審查階段中應為審查事項之一,如舉發證據不合前述形式規定,所涉舉發案將無法續行處理。為使舉發申請案儘早進入實體審查,智慧局於2006年3月6日公告變更其審查實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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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懿融,專利舉發實務,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6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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