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計算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8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264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股東會議案表決權出席股東會親自出席臨時動議原議案
中文摘要: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故經濟部於95年1月11日函釋中明確表示,於計算股東會決議成數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表決權數,應計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至於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依公司法規定視為棄權,故此等股東之表決權數,不計入同意之表決權數。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計算方式,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8 頁,2006年05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