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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合併或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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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監察人被分割公司公司合併代表人董事長期股權投資
中文摘要: 若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則公司原指派代表人經選任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重新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至於消滅公司當選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依據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以變更董事或監察人名稱之方式接續原職務。基於相同法理,若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受讓被分割公司之營業,包括被分割公司所擁有他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則被分割公司代表人被選為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得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合併或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指派代表人接續原職務,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8-9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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