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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私募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核准或申報之境外基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毛立慧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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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有價證券私募主管機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基金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之信託基金應依照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運用基金,並應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按私募之信託基金,本可以投資於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但依金管會2006年2月17日函令,該等境外基金應符合資格。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基金投資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選取該類境外基金之標準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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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慧,私募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核准或申報之境外基金,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9-10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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