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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毛立慧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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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表決權出席股東會外國機構投資人代理人
中文摘要: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曾於2005年1月函釋外國機構投資人無須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之情形,但該函令已經於今年2月3日被金管會廢止。金管會另發函,重新公告外國機構投資人無須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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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行使表決權之方式,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0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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