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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使用委託書規則中有關股東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毛立慧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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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委託書表決權出席股東會股份
中文摘要: 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特定條件之一者(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等),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可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金管會於2006年3月14日發布函令,表示股東所持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不計入該等特定條件中所規定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且無表決權之可轉換特別股於未轉換前,仍屬無表決權之特別股,應自轉換為普通股之日起,始計算該規則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1年持股期間。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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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慧,使用委託書規則中有關股東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之問題,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1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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