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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所得稅法對於「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之適用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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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所得稅有價證券營利事業金融商品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會計處理公平價值評價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投資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彭運、彭運,所得稅法對於「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之適用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12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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