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有價證券;營利事業;金融商品;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會計處理;公平價值評價 |
中文摘要: |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投資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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