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雙重課稅;防杜逃稅;租稅協定;扣繳稅款;營業利潤;常設機構 |
中文摘要: |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與比利時台北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與「駐丹麥台北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已於近日完成生效必要程序,使目前與我國簽署有租稅協定的歐洲國家中,已正式生效者增加為6國:馬其頓共和國、荷蘭、英國、瑞典、比利時與丹麥。若有比利時或丹麥之居住者,就其於我國境內於9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我國應依據10%之扣繳率課徵所得稅;而就其於我國境內於2006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營業利潤,除非該居住者於我國設有常設機構,我國得就應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外,我國應免予課徵所得稅。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