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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公司法關於重整部分條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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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司重整優先認購權增發新股認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
中文摘要: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以健全公司重整制度。修訂公司法第267條第7項,使公司因重整而增發新股者,排除公司法關於原有股東及員工之新股優先認購權規定。故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依計畫內容逕行尋求認購者,無須再費時探詢公司員工及原有股東是否優先承購,可提高債權人及投資者之投資意願,俾利重整程序之進行。
目  次: 一、公司重整得排除原有股東及員工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二、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以過半數之同意為決定 三、重整人應符合公司法第30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四、重整裁定影本應黏貼於公司所在地公告處 五、重整計畫之可決修正為普通決議 六、關係人會議未於1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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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修正公司法關於重整部分條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2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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