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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涉外商標民事侵權不當然適用我國法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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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智慧財產商標商標侵權損害賠償商標權人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商標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或侵權人為外國法人或外國自然人時,則並非當然適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針對商標權人為外國法人而侵權人為我國公司之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指出,本件商標權人為外國法人,應屬涉外民事事件,原審判決未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確定其準據法,遽依我國法律而為判決,係判決違背法令,乃廢棄原審判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本文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就本件而言,經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結果,準據法仍為我國法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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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涉外商標民事侵權不當然適用我國法律,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2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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