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藥品;專利權;股份;行政處分;禽流感;處分書 |
中文摘要: |
衛生署以美商吉李德科學股份有限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為相對人,請求准許實施相對人所擁有之發明第129988號專利權。因事關該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瑞士商羅氏大藥廠(F. Hoffmann-La Roche Ltd.)權益,羅氏大藥廠並以參加人名義參與審查過程。智慧局一方面肯定衛生署認定認為因禽流感疫情日益嚴重使台灣進入緊急情況,故符合特許實施之法定要件,然該局也體認專利制度之本旨本係鼓勵發明、創作人揭露其研發成果,並賦予一定期間之排他權,俾使專利權人能於專利存續期間運用法律所給予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利,以回饋其研發之辛勞與成本;如恣意剝奪其應有之權益而損及其合理商業利益,除將有悖專利制度之設計初衷促使人類認真投注研發之誘因無法達成外,亦會對專利權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或進行投資之意願有所影響。故智慧局乃命申請人在本特許實施所生產之藥劑須於相對人或其被授權人不能即時充份供應申請人「克流感」膠囊或其原料藥時,方得釋出使用,且應給付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以兼顧相對人或參加人原有可能之商業利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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