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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懿融簡秀如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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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發明專利物品專利權人方法專利權人新藥專利權營利行為
中文摘要: 我國藥政法制中設有新藥監視系統,凡符合我國藥事法第7條所訂「新藥」定義之藥品(即指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查驗登記許可證申請人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前,應進行臨床試驗,以證明其安全性及效能。若新藥之原研發廠商已就該新藥取得專利權保護,嗣後就相同新藥申請查驗登記之其他藥商,於針對該新藥進行臨床試驗時,即產生「是否侵害原研發廠商之專利權」、或「得否援用前述排除試驗行為之專利法規定進而主張未侵權」等爭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懿融、簡秀如,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7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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