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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監事人數及併購決議門檻應以新章程為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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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股東會議案表決權候選人提名制章程董監事選舉
中文摘要: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公司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者,不問是否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公司未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公司未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且公司公告董監事應選名額時,該名額須由董事會事先予以確定,不得僅列章程所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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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董監事人數及併購決議門檻應以新章程為準,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9-10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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