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股東會;議案;表決權;候選人提名制;章程;董監事選舉 |
中文摘要: |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公司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者,不問是否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公司未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公司未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且公司公告董監事應選名額時,該名額須由董事會事先予以確定,不得僅列章程所定之範圍。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