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決議經法院撤銷應回復改選前狀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0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128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監察人股東會章程主管機關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決議事項
中文摘要: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依據經濟部94年10月27日函釋,股東會決議事項經法院判決撤銷者,其決議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於決議時無效,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應回復於改選前之狀態。惟此時若原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已經屆滿,可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若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時,當然解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決議經法院撤銷應回復改選前狀態,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0 頁,2006年03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