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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限公司簡易合併須經 2/3 以上董事同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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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董事會企業併購股東權子公司資本總額簡易合併股東權益
中文摘要: 「子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組織之子公司。於公司與其持有90%以上資本總額之有限公司為簡易合併時,依據經濟部95年1月10日函釋,該有限公司亦須經2/3以上董事之同意,並應於10日內為公告及通知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出資額,以維護股東權益。然而,有限公司並無董事會,且於公司法下有限公司之決議方式均係以股東同意行之,故經濟部函釋以簡易合併之情形,採以2/3以上董事同意之決議方式,是否有逾越公司法規定,恐值商榷。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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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有限公司簡易合併須經 2/3 以上董事同意,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0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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