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排放量;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廢棄物;焚化爐 |
中文摘要: |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將所有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之戴奧辛排放全部納入管制。環保署過去已針對廢棄物焚化爐、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及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業別進行戴奧辛管制,已涵蓋98% 之戴奧辛排放量。本標準則針對非鐵金屬冶煉廠、造紙業、水泥窯等戴奧辛排放濃度較低、排放量較小之固定污染源進行管制。相關業者必需聘請合格之檢驗業者檢測排放物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並進行改善,違反規定之業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本標準管制值依據國內現況,分為新設污染源及既存污染源兩類,新設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值為0.5ng-TEQ/Nm3,自發布施行日起實施。既存污染源則分兩階段實施,自96年1月1日起排放標準值為2ng-TEQ/Nm3,自97年1月1日起排放標準值調整為1ng-TEQ/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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