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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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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所得稅人身保險主管機關準備金提存盈餘分配
中文摘要: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限制人身保險業者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依據財政部95年1月25日函釋,人身保險業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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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3 月號,13 頁,200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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