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發明專利;物品專利權人;方法專利權人;營利行為;新藥專利權 |
中文摘要: |
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7號藥品方法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援引藥事法第40條之2第5項作為免責抗辯,但不為法院所採納。法院於該案民事判決理由首度闡明該條款之適用條件,對我國製藥生態及環境,具有深遠影響。本案嚴格言之,尚涉及藥事法第40條之2第5項得否回溯適用之問題。該條款乃於2005年2月5日修正,惟本案早於2004年間即已繫屬於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未如刑法第2條有所謂的「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除法律有明文規範外,民事案件審理中始生效施行之民事相關規定,得否援引適用,恐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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