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權人;著名商標;混淆誤認;識別性;註冊商標;信譽 |
中文摘要: |
2003年11月28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或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對於該條款施行前,已獲准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是否受新條文之拘束,商標權人得否依該條文主張商標權侵害,由於法未明文規範,實務頗有爭議。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易第5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台灣高等法院參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認為得請求排除之侵害,須現尚存在,且有無侵害之虞,亦須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新法施行後,如侵害行為繼續存在,則該行為應為修正條文所規範,商標權人自得依新法請求排除侵害。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