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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商標法對於修法前已登記之侵權公司或商號名稱仍有拘束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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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商標權人著名商標混淆誤認識別性註冊商標信譽
中文摘要: 2003年11月28日生效施行之修正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或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對於該條款施行前,已獲准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是否受新條文之拘束,商標權人得否依該條文主張商標權侵害,由於法未明文規範,實務頗有爭議。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易第5號民事判決採肯定見解。台灣高等法院參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認為得請求排除之侵害,須現尚存在,且有無侵害之虞,亦須就現在既存之危險狀況加以判斷;新法施行後,如侵害行為繼續存在,則該行為應為修正條文所規範,商標權人自得依新法請求排除侵害。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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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新商標法對於修法前已登記之侵權公司或商號名稱仍有拘束力,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3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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