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負責人;申請書;主管機關;董事;變更登記;形式書面審查 |
中文摘要: |
按經濟部於94年10月11日函釋中,援引最高法院92年度判字第833號判決,表示公司法有關之公司變更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若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經濟部曾於90年5月3日作成函釋,表示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分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除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然而,如何認定董事長身分有無爭議及是否係合法產生,於實務上迭生爭議。故經濟部於94年10月11日函釋中明確表示,若依照公司所檢附改選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其出席董事及參與表決董事之人數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而無須為實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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