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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變更登記採形式書面審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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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司負責人申請書主管機關董事變更登記形式書面審查
中文摘要: 按經濟部於94年10月11日函釋中,援引最高法院92年度判字第833號判決,表示公司法有關之公司變更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若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經濟部曾於90年5月3日作成函釋,表示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分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除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然而,如何認定董事長身分有無爭議及是否係合法產生,於實務上迭生爭議。故經濟部於94年10月11日函釋中明確表示,若依照公司所檢附改選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其出席董事及參與表決董事之人數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而無須為實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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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公司變更登記採形式書面審查,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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