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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代理人非當然得為行政訴訟代理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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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行政訴訟商標行政訴訟訴訟代理人律師專業知識職務關係親屬關係
中文摘要: 實務上較具爭議的,乃是商標代理人或專利代理人得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而取得訴訟代理人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83號裁定針對商標行政訴訟認為,現行法令未對於商標代理人作何資格之限制,而商標師相關法律尚未完成立法。法院針對該具體個案,認為該案商標代理人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具有本件商標法之專業知識,原告委任其等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乃裁定禁止為原告訴訟代理人。至於專利代理人的部分,依目前法院實務似較無爭議,得為訴訟代理人。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45號裁定另針對具體專利行政訴訟個案指出,如非律師或專利代理人,企業行銷管理進修班修業證書、電子工程科畢業證書及乙級證照、文化創意與商品規劃班講師聘書尚不能證明具有代理該案件專利法事件之相關專業知識,不得擔任專利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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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商標代理人非當然得為行政訴訟代理人,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3-4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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