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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得由公司選擇採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
95 年 1 月號
/7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986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監察人
;
選舉候選人
;
章程
;
公開發行
;
提名制度
;
董事
中文摘要:
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欲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因此,經濟部於94年8月12日作成函釋,明確表示公司如採董事、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不可由公司選擇採用,亦即不得於章程中載明:「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得由公司選擇採用,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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