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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得由公司選擇採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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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監察人選舉候選人章程公開發行提名制度董事
中文摘要: 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欲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因此,經濟部於94年8月12日作成函釋,明確表示公司如採董事、監察人選舉候選人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不可由公司選擇採用,亦即不得於章程中載明:「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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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得由公司選擇採用,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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