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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撤銷公開發行後即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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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章程過戶股份召集程序法定程序
中文摘要: 公開發行公司經依法定程序撤銷公開發行後,公司章程未及配合修正前,有關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股份停止過戶期間,究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於實務上迭生爭議。為此,經濟部於94年2月15日及94年4月22日分別作成函釋,認為公司法關於股東會召集期間及程序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既已撤銷公開發行,縱使公司章程仍未修正,惟公司已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自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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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撤銷公開發行後即應依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辦理,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7-8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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