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毒性化學物質;主管機關;行為態樣;許可證;申請登記;核可文件 |
中文摘要: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將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按行為態樣區分為應核發許可證、申請登記或報經核可取得核可文件等方式規範。增訂部分或全部停工、停業或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復工(業)。增訂未檢送或實施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未將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未依規定標示或備具物質安全資料表、未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違反法規命令之處罰規定,包括處以罰鍰、限期改善、令其停工或停業、或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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