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資金運用;不動產證券化;開發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金信託財產價值 |
中文摘要: |
鑒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已施行將逾兩年,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已穩定發展中並漸趨成熟,為使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更多元化,以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提升資金運用效能,並為房地產市場注入新的動能,促進整體不動產市場之發展,故於2005年10月公布該條例修正草案(現於立法院審議中),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亦納為得適用該條例進行不動產證券化之標的。惟公開招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將僅限於都市更新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公共建設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之公共建設,且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一定比率;至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部分,則限於私募者始得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證券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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