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公司治理;獨立董事;章程;公司規模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14條之2明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因此有關已公開發行公司何種情況下必須設獨立董事,仍待金管會以子法進一步規範。針對已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司,修正條文第14條之3並明訂一定事項須經董事會通過。此規定與目前實務做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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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公司治理
(一)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二)引進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雙軌制
(三)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
(四)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適用期限
二、資訊揭露與募集資金
(一)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
(二)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三)簡化公司辦理募資之程序
三、擴大證券商業務
四、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
(一)關於防制證券市場操縱方面
(二)關於防制內線交易方面
五、提高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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