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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企併法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認定釋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訓鋒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17-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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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表決權企業併購股份收購財產收購股份土地增值稅
中文摘要: 對於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司因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達全部對價65%以上,可就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應該如何認定『對價』、『達全部對價65%』之要件,函釋應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為準,不得自土地價格中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或其他抵押債務等。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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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訓鋒,企併法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認定釋疑,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1 月號,17-18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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