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點對點;電腦對電腦;著作權;分享平台;民事侵權責任;非授權檔案交換 |
中文摘要: |
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於2005年6月24日針對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et al. v. Grokster, Ltd., et al.民事案件作成判決,認為Grokster與StreamCast二家點對點檔案分享平台經營業者針對其客戶從事非授權檔案交換之行為,應連帶負起民事侵權責任。數日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於2005年6月30日針對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zPeer)經營點對點檔案分享平台之行為,則認為不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規範,獲判無罪。法院判決無罪之主要理由,在於法院認為ezPeer本身並無著作權法所限制之公開傳輸或重製之行為,而且現行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並未限制點對點檔案分享平台之經營,亦未加諸該經營業者有過濾內容之義務。不過,法院另指出,由於民事侵權責任與刑事犯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ezPeer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並非法院刑事庭所得審究。EzPeer判決公開後,造成台灣實務及理論界之熱列討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避免各界誤解該判決之內容,隨即於2005年7月1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法院之判決,但強調針對使用者利用點對點檔案分享平台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行為,本案法院則於判決中明確表示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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