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申請專利範圍;行政訴訟;訴願;上訴案件;專利異議 |
中文摘要: |
於涉及高科技專業領域之專利行政訴訟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此種推翻下級法院裁判之情況,並不多見。最高行政法院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A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此一重要證據,未命智慧局提出答辯,或徵詢從事相關學術研究人員陳述意見,或就鑑定報告之結論逐一論駁並說明不足採之理由,逕為不利A公司之判斷,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之「行政法院於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其次,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原判決之技術理由係援引訴願機關送請某國立大學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為據,惟於原審審理中,並未提示該意見書告知A公司為辯論,即採信其內容作成不利A公司之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41條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原則,構成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因而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所揭示之證據調查原則,雖係行政訴訟法下之一般規定,惟常為行政法院或當事人所忽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原判決,強調此等原則之重要性,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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