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工退休金;年資;勞動契約;雇主;關係企業;退休要件 |
中文摘要: |
雇主調動勞工至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一方或提供勞務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因此於新制施行後,雇主若有上開調動情事,且經勞工同意,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新制。如雇主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並併計勞工所有在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服務之年資,俟後採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因屬從優之規定者,自屬可行。再者,若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工在原雇主僱用下,在關係企業提供相當期間之勞務。勞工於新制施行後,被要求前往他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但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事業單位領取薪資。因勞工與原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他事業單位而終止,故勞工仍得依其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下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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