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所得稅;有價證券;公設地;捐贈;扣除額;實物捐贈 |
| 中文摘要: |
繼去年發布解釋,規定購買公設地捐贈扣除額依實際取得成本或規定之標準認定後,針對常見用以節稅或避稅之實物捐贈,94年7月8日再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號及第0940454223號二則解釋,明定未上市(櫃)股票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捐贈金額如何計算。簡而言之,財政部二函釋之緣起,在於防杜藉現金以外之捐贈進行避稅,尤其是性質特殊之捐贈物。財政部以解釋函令加以限制,立即可達行政目的,對一般之正常捐贈亦無額外之不利影響。然就依法課稅而言,仍應考慮法律保留之要求,循修法之途徑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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