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權人;商標;著作權;著作權人;仿冒;遊戲軟體 |
中文摘要: |
往昔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販賣仿冒遊戲軟體光碟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不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則揭示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需視販賣人係以仿冒品之意思,或係以真品之意思出售予買受人。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針對商標法之刑罰部分,亦認為如消費者知悉販賣人所出售之遊戲軟體光碟為仿冒品,則販賣人難認有欺騙他人之意圖,並不當然會違反商標法。最高法院的見解恐將影響未來打擊仿冒遊戲軟體光碟之成效。依刑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刑事案件之處罰,以被告有故意之主觀犯意為原則,如被告不知所販賣之遊戲軟體光碟為仿冒品,則因欠缺犯罪之故意而不罰。因此,通常仿冒商品之販賣人均抗辯不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則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需積極證明販賣人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不過,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使證明販賣人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但如販賣人抗辯未依真品之意思出售予消費者,亦不至於構成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或商標法之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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