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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自訴及上訴須委任律師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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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補正代理人著作權律師上訴案件撤銷
中文摘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及同法第364條準用第319條之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及上訴均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法院應定期命補正。因本件上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原審台灣高等法院又未定期命補正,逕為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此項訴訟程序之違法,影響判決之結果,乃撤銷原審判決。本件乃刑事自訴及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之新制下,首件因違反程序規定而撤銷實體判決之案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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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刑事自訴及上訴須委任律師,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2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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