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補正;代理人;著作權;律師;上訴案件;撤銷 |
中文摘要: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及同法第364條準用第319條之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及上訴均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法院應定期命補正。因本件上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原審台灣高等法院又未定期命補正,逕為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此項訴訟程序之違法,影響判決之結果,乃撤銷原審判決。本件乃刑事自訴及上訴採律師強制代理之新制下,首件因違反程序規定而撤銷實體判決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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