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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薦證廣告新規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宜芬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1-12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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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薦證廣告代言廣告薦證者市場交易秩序廣告主消費者權益
中文摘要: 薦證廣告一定要出自薦證者之真實意見或其親身體驗結果。如果由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薦證,廣告主應該確保薦證者在廣告播出期間內,沒有變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見解。假如廣告暗示薦證者是該項商品或服務之專家,薦證者也必須確實具有相關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如果是消費者以自己之親身體驗結果薦證,消費者必須在薦證當時及廣告播出期間,都是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否則就應於廣告中說明清楚。同時廣告中也要說明是在符合哪些條件下,才能達到薦證廣告中所說明的效果。假如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抽成或投資等可能影響薦證可信度的重要關係時,也應於廣告中明確告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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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芬,薦證廣告新規範,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1-12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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