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新穎性;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技術報告;申請案 |
中文摘要: |
新型專利申請案已改採形式審查,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無專利法第97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給予專利。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不得撤回。智慧局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並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智慧局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新型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智慧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惟,如新型專利權人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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