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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印度專利法再度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瑤珮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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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專利絕對新穎性優先權專利保護實體審查優先權日
中文摘要: 2005年4月5日印度專利法修正,改採「絕對新穎性」要件,無論申請前於世界任何地方見諸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之發明,均喪失其新穎性。已知化學物的新穎形式,除非具備較高的功效,否則將不予專利保護。所有於印度國內完成的發明(不論為印度人或外國人所完成者),在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前,必需先向印度提出專利申請。實體審查請求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6個月內提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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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瑤珮,印度專利法再度修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9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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