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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得類推適用股東會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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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表決權股東會代理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類推適用
中文摘要: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權人為發行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5%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至於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應以何人為主席,解釋上,如會議由發行公司召集,則由董事長(或依公司法所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如由受託人召集,由受託人為主席;如由公司債債權人召集,由公司債債權人中互推1人為主席。公司債債權人得出席公司債債權人會議,親自行使其表決權。至公司債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時,其表決權如何代理行使,解釋上,得類推適用公司法關於委託書之規定,由公司債債權人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且1公司債債權人以出具1委託書,並以委託1人為限,且委託書應於會議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惟因公司債債權人非公司之構成員,其表決權之行使,與公司支配無關,故於1人同時受2人以上公司債債權人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並不受最高總額之限制,不適用受託出席股東會所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3%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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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得類推適用股東會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0-11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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