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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周錦國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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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主管機關廢棄物回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營業量進口量
中文摘要: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該辦法第6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於每單月30日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2個月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為因應電子化時代及提高作業成效,環保署推動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作業。刪除糕餅麵包盒、生鮮托盤或免洗餐具等容器之營業量得以容器平板購入量及生產量扣除製造容器過程之耗損量計算之規定,改以實際生產量為唯一課費基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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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錦國,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5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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