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主管機關;廢棄物;回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營業量;進口量 |
中文摘要: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該辦法第6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於每單月30日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2個月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為因應電子化時代及提高作業成效,環保署推動網路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作業。刪除糕餅麵包盒、生鮮托盤或免洗餐具等容器之營業量得以容器平板購入量及生產量扣除製造容器過程之耗損量計算之規定,改以實際生產量為唯一課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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