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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機構得出售分行以改善財務結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政傑
出版日期: 2005.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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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銀行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逾放比率讓與分行轉銷呆帳
中文摘要: 金融機構讓與分行之處理原則,規定資本適足率不足且逾放比率偏高之金融機構,經檢具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包括增資計畫、重要資產品質與財務指標等之改善計畫,暨相關計畫之完成進度時間表等,報金管會核准,且已依其增資計畫,至少辦理完成第一階段增資後,得依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將其分行讓售予其他金融機構。但讓售所得利益,限供轉銷呆帳及提列備抵呆帳之用。讓與及受讓之金融機構須依銀行法第57條規定辦理分行之裁撤與增設事宜,報請金管會核准。受讓分行之金融機構,並得依相關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遷移分行所在位置。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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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政傑,金融機構得出售分行以改善財務結構,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7 月號,16 頁,2005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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