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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意圖營利購入仿冒品違反商標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5.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5 月號/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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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行為人商標販賣行為未遂藥事營利
中文摘要: 處罰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最高可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如果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尚未賣出即被查獲,往昔實務見解通常均認定為販賣行為未遂,不構成犯罪。不過,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參酌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及68年台上字第606號判例在藥物藥商管理法(即現行藥事法)案件之見解,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其中一行為,其犯罪即為完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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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意圖營利購入仿冒品違反商標法,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5 月號,2 頁,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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