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申請人;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實體審查;申請案 |
中文摘要: |
針對同一新型專利,智慧局可接受二份以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換言之,如有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針對同一新型專利再向智慧局申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局會作成第二份或更多份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局會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成後,倘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人不是專利權人,智慧局會以副本方式知會專利權人。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無論有利或不利於專利權人,均不會通知專利權人答辯。智慧局在製作第二份(或其後多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先前第一份(或前幾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已檢索過之資料,不會再進行評估。但如因檢索期間不同(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斟酌之公開資料或因專利說明書更正,以致評估之基礎與第一次(或前幾次)不同時,在此情況下,會就先前未檢索或未斟酌之資料再進行評估;如說明書經更正確定,以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評估基礎,於此情形下,可能會有不同之結果。除此以外,原則上不會作不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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