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表決權;股份;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法律不溯及既往;收買 |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修正時,增訂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規定。於此之前,如果有從屬公司已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依據經濟部93年9月2日函釋,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因此,如果從屬公司係在新法施行前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其取得股份仍屬有效,自得行使表決權。惟新法施行後,因有該條禁止規定之適用,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經濟部於94年1月26日作成函釋,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表示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規定,亦屬公司法規定不得收買股份之限制,如違反此禁止規定,宜認為此收買股份之行為無效,從屬公司自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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