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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無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5.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5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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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表決權股份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法律不溯及既往收買
中文摘要: 公司法修正時,增訂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規定。於此之前,如果有從屬公司已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依據經濟部93年9月2日函釋,援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因此,如果從屬公司係在新法施行前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其取得股份仍屬有效,自得行使表決權。惟新法施行後,因有該條禁止規定之適用,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經濟部於94年1月26日作成函釋,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表示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規定,亦屬公司法規定不得收買股份之限制,如違反此禁止規定,宜認為此收買股份之行為無效,從屬公司自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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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無效,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年5月號,10頁,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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