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藥品;食品廣告;偽藥;查驗登記;食品標示;配方 |
| 中文摘要: |
自94年4月1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並自94年7月1日起,食品亦不得標示該等文號或字樣。衛生署目前辦理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作業,目的係協助業者對擬產製產品配方之屬性認定及避免業者使用安全性不明的原料作為食品,防範造成消費者的傷害和經營者的損失;另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其型態與藥品劑型相似,故規定該類產品進口前須向衛生署申請食品查驗登記,取得核備公文提供海關參考,以協助業者產品順利通關。該二項措施主要係用以確認產品之屬性究係食品或藥品,並非認定該品具有任何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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