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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食品標示及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公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5.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 年 5 月號/12-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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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藥品食品廣告偽藥查驗登記食品標示配方
中文摘要: 自94年4月1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並自94年7月1日起,食品亦不得標示該等文號或字樣。衛生署目前辦理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作業,目的係協助業者對擬產製產品配方之屬性認定及避免業者使用安全性不明的原料作為食品,防範造成消費者的傷害和經營者的損失;另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其型態與藥品劑型相似,故規定該類產品進口前須向衛生署申請食品查驗登記,取得核備公文提供海關參考,以協助業者產品順利通關。該二項措施主要係用以確認產品之屬性究係食品或藥品,並非認定該品具有任何功 L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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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食品標示及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公號,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年5月號,12-13頁,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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