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利事業;面額課稅;分派股息;分派紅利;股票股利 |
中文摘要: |
公司股東如果在除息除權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則免徵所得稅,解決了爭議已久所謂「水餃雞蛋股」配股課稅的不合理情況。在此之前,上市上櫃公司一但配股,一律依面額課稅,即使股票市價已低至如水餃、雞蛋等單價如3、4元,亦必須按面額10元課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股東在得知可獲配股票股利之資訊時,萬一持有之股票股價跌至面額以下,可以試算獲配股利後應負擔之稅捐與獲配股票之價值,何者對股東較為有利以決定選擇是否放棄所應領取之股票股利。但要特別注意解釋函中係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亦即除息除權日)作為課稅時點的認定,股東只要是在除息除權日前放棄領取之權利,所得不會歸於其名下,自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但如在除息除權日後才放棄領取之權利,仍需計入所得課稅。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