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團體訴訟;證券投資;證券市場;仲裁;保護機構 |
中文摘要: |
投資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提起之訴訟型態,即是所謂的團體訴訟。相較於個人為主體所提起之訴訟而言,團體訴訟具有以下的特色:一、團體訴訟多發生在消費事件、公害事件及證券、期貨交易事件等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類型。二、團體訴訟可避免相同事件之被害人個別起訴,進而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及法院審理之負擔。以證券、期貨交易事件的團體訴訟為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於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後,投保中心已有多起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之案例,投資人針對財報不實、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原因,均可透投保中心向從事不法行為之公司董監事請求損害賠償,且該中心所提起之團體訴訟亦有多起取得勝訴判決之前例。傳統的訴訟形態係以個人為單位,因此訴訟法上有關舉證責任及審理程序之規定均係以個人為考量而加以設計,團體訴訟如何於減輕法院負擔之目的下,進一步調和原被告雙方之訴訟權利,實為一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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