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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臺灣地區人民派赴大陸服務由臺灣總機構給付之報酬應辦理扣繳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
;
彭運
出版日期:
2003.11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
92 年 11 月號
/18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016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所得稅
;
總機構
;
辦事處
;
大陸地區
;
總機構
;
給付報酬
中文摘要: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函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彭運、彭運,臺灣地區人民派赴大陸服務由臺灣總機構給付之報酬應辦理扣繳,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1 月號,18 頁,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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