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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者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3.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1 月號/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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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所得稅停止適用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成本
中文摘要: 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至有關「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部分,以及「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尚無所得發生,並不生課徵所稅問題。惟股東嗣後轉讓時,應以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取得成本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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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者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1 月號,19 頁,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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