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企業併購;促進產業升級;金融機構;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
中文摘要: |
公司合併,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適用合併前五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分割,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適用分割前五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分割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再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