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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前五年虧損於公司合併、分割時之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3.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1 月號/19-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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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所得稅企業併購促進產業升級金融機構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中文摘要: 公司合併,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適用合併前五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分割,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適用分割前五年虧損扣除規定時,分割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決算虧損,得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再按該公司股東持有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於虧損發生之次一年度起五年內,自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之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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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前五年虧損於公司合併、分割時之適用,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1 月號,19-22 頁,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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