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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欠債還錢還可以享受免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沂
出版日期: 2003.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3 月號/21-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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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所得稅企業併購免稅優惠營利事業銀行營利事業所得公司合併累積虧損免稅額
中文摘要: 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盈餘的公司如果去併購虧損公司,同時償還虧損公司隨同移轉之積欠銀行債務,那麼就併購取得的財產或營業如果轉虧為盈,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四項規定虧損公司和虧損公司合併,還債也可以免稅。不過因為本辦法的規定較為簡明扼要,將來稽徵實務上是否可能以企業併購法規定之文義,作某種程度之限制或排除適用,尚未可知。例如何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之債務,是否以須變更債務人名義為認定基準?又依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的規定,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三種型態,收購則指依有關法律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則收購財產是否亦為企業併購法所定併購之型態,有無償債免稅規定之適用?或者是該如何適用?有無特別排除適用之情形等等,現於施行之初尚難確知財稅機關將持何種立場。有意進行併購同時償還積欠銀行債務之公司,應留意稽徵實務見解的發展,為把握享受免稅的機會,併購時務必備妥前述應檢附之文件,包括併購契約或併購計畫,併購基準日之財務報表以供證明雙方為有盈餘公司及虧損公司,同時向債權銀行取得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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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沂,欠債還錢還可以享受免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3 月號,21-22 頁,2003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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