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審定公告專利案之審定書等文件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丁靜玟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6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933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申請人著作權重製行為人申請閱覽圖式說明書
中文摘要: 「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法務部近日對於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審定公告專利案之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等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有下列見解:有關審定公告方面,認為專利審定公告中,屬於專利權申請人創作部分得為著作,享有著作權,不因成為公告之一部分而喪失著作權。惟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故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無論實際重製行為人為申請人或依申請人請求而重製之主管機關人員,均可依刑法第二十一條阻卻違法,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非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重製或其他利用行為,無論其內容是否依該條項定取得,因其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外,若未經徵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行為,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有關審定公告以外之其他文件方面,則認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及宣誓書等既可構成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非有明文規定,不得任意利用,致生著作人權益之損害,故得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阻卻違法者,應僅限於向主管機關申請之重製行為。如再為其他利用行為,因非屬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允許之重製,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外,若未經徵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行為,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丁靜玟,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審定公告專利案之審定書等文件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6 頁,2003年01月。
返回功能列